为确保校园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,维护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和空域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》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现就校园内无人驾驶航空器(以下简称无人机)使用管理通知如下:
一、管控对象
本通知所称的无人机,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、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,包含微型、轻型、小型、中型和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。
二、管制规定
任何单位、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,不得在校园内利用无人机进行各类飞行活动。
三、审批流程
因教学、科研、宣传等工作需要,确需在校园内使用无人机的单位或个人,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,并向保卫处报备。
四、违规处理
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,学院将联合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:
1.对未经批准擅自飞行的,将依法扣押无人机,并对操作人依法予以处罚。
2.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,将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3.违规飞行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,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五、监督举报
发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,请及时拨打学院保卫处电话82669110、82682110举报。
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保卫处
2025年9月25日